想辭職 要提前多久告訴老闆
2016年04月07日00:02 游仁汶/採訪整理
員工想離職要提前多久告訴老闆,《勞基法》都有規定。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6月24日進入公司,為期3個月的約聘合約到9月24日,後來在9月15日有簽一份正式合約,在10月1日起為正式人員,現在有些問題想離職,請問根據《勞基法》規定,我目前的情況需要幾天前告老闆?是否我10月1日前都算是試用期?我從9月25日到10月1日前算有合約嗎?
律師游弘誠答:
依照讀者敘述內容,試用期應是自6月24日至9月24日止,為一份約聘勞動契約,而從10月1日起則另為一份正式勞動契約,兩份契約總工作期間已經超過90日,而且前後勞動契約間斷期間僅有6日。
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第1、2款:「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因此讀者與雇主間存在不定期勞動契約。
另外,《勞基法》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以及同法第16條第1項,各種有關預告雇主終止契約的時間規定,除非讀者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否則讀者繼續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依法應於10日離職前告知僱主有意離職。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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