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賣了奶奶的地 其他親屬可平分?
2016年04月12日00:10 許淑惠/採訪整理
叔叔賣了奶奶的地,如果該地可證明是奶奶遺產,可打官司要求平分售地款。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祖母原本有一份農地約1千多坪,前年被叔叔賣了,當時祖母屬於半失能狀態下同意賣出,全部的金額都被叔叔拿去買房子,如今祖母過世了,請問其他兄弟是否可以循用法律途徑,討回當初所購得的房屋及目前所剩的現金?這筆金額是否是每個兄弟應平均分得?
律師張浚泓答:
假設讀者祖母同意出售所有農地時,並無受詐欺、脅迫以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也無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情形,應認讀者祖母是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出售農地,買賣契約自屬有效。
《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而所謂繼承權被侵害者,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而言,態樣包括「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
出售農地所得價金,本屬讀者祖母遺產之一,因讀者叔叔逕自處分系爭價金購置房產,顯有阻礙其餘繼承人繼承權,使其無法承受此部分權利,此時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合法繼承人,自得依上述《民法》規定,向讀者祖母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訴請回復繼承,將該價金列入遺產重新計算分配,且應由讀者祖母的配偶及其所有子女平均分配。
而繼承回復的請求權時效,為從知道繼承權被侵害時起2年內,且自開始繼承時起不得超過10年。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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