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 骨灰到底算誰的?
2016年05月03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在法律上,骨灰算是遺產的一部分。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小嬸1969年嫁給我小叔後半年病逝,家族用小叔名義買了墓地安葬,當時由我二哥捧斗,且歷年都去掃墓。後來小叔再娶妻生子,今年二哥過世後,家族想讓二哥跟小嬸放一處,但小叔的子女堅稱墓地是他們的。小叔幾年前已過世,請問他們可以擅自移走小嬸骨灰嗎?我們可以把墓地更名為我們家嗎?
律師張浚泓答:
依讀者所述情節,墓地購買應屬借名登記,所謂「借名登記」,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別人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應視同委任契約。
本案實際出資購置墓地者即讀者家族應為借名人,讀者小叔乃登記名義人應為出名人,而依《民法》第550條前段規定,此委任關係已因讀者小叔死亡而消滅。
因委任關係消滅,讀者家族應得請求讀者小叔的繼承人返還墓地,但讀者家族應先提出動產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切結書、承諾書或買賣價金、證人等證據,證明該墓地確實由讀者家族出資、實際管理使用,僅是借讀者小叔名義登記。
另依目前實務見解,骨灰應屬遺產的一部分,讀者小叔死亡後,其繼承人雖得繼承此部分權利,但這部分的權利是與讀者小嬸的父母依繼承比例公同共有(因讀者小嬸死亡時,由讀者小叔與讀者小嬸之父母共同繼承),若欲移置骨灰,依法應多數決同意才可以移置骨灰。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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