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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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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3號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683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解釋爭點:勞保現金給付未於收到申請之十日內發給不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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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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