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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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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6號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686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100年3月25日
解釋爭點: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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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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