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律法律網全省免費法律諮詢
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刑事案件、非訟案件、債務清理各類法律問題點此撥打免費諮詢專線: 0809-091-399

連律法律網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688號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688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10日
解釋爭點: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包作業之開立憑證時限規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尚無悖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無違。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
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快速預約
姓名: 性別:女生 男生
居住地區: 電話: 諮詢項目: 聯絡時間: 問題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