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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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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5號【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715號【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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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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