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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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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3號【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733號【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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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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