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26814號
解釋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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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