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過世屋遭佔用 子女可這樣討回
2016年05月11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父母過世沒留遺囑,子女沒辦理遺產登記,仍可繼承遺產。示意圖
花蓮李先生問:
本人父親已於1984年過世,他留有一間木造房子,兄弟姊妹均未辦理遺產繼承,由大哥居住使用,但近期發現該房屋被他人佔有,因大哥已過世數年,不知是大哥賣他或租他,請問我可否主張有繼承該房屋之權利,應如何辦理?如果是大哥生前賣出或出租他人,我能怎麼辦?
律師邱怡瑄答:
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外,讀者於父親去世後,就是遺產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父親所留下的遺產。
因讀者自父親過世時,依法即已繼承該屋,也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之一,但讀者是否可以對所繼承的木造房子主張權利,會因該屋有無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而有所不同。
若該屋屬於違建,沒辦理保存登記,且目前佔有該屋的人,是無權佔有者,讀者可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佔有該屋的人返還房屋,但必須注意有無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但如果該屋已經辦理保存登記,則不受15年時效的拘束。
另外,如果大哥生前已經將該屋賣給目前佔有該屋的人,因對方可能是善意的買受人,所以讀者不能再要求他返還木屋;但如果大哥只是將房屋出租給對方,則讀者仍可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對方返還房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