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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後才知殘廢 想追加求償須過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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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後才知殘廢 想追加求償須過這關
2016年05月16日

律師陳明賢談車禍和解。王吟芳攝
律師陳明賢談車禍和解。王吟芳攝

不具名讀者問:
我因出車禍與對方和解,談妥由對方賠償我醫療費、機車修理費並含汽機車強制險,之後雙方放棄其它民事請求權。但我在事後才被醫師認定因車禍受傷變成殘廢,請問這樣還可以再向對方求償嗎?

律師陳明賢答:
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
實務上,在雙方簽署有效的和解書後,需各自遵守和解書的內容,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如果一方反悔希望調高和解金額或希望調降,需再經雙方同意才能變更和解書內容,且雙方均無同意變更的義務。
和解契約的效力,應該再區分為「一般性的和解契約」(訴訟外之和解),與「裁判上的和解契約」(訴訟上之和解)。前者效力與民法上其他名稱的契約相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此項契約,尋求訴訟之管道解決;如果是後者,其效力就形同法院的裁判一樣。
訴訟上之和解,現行法律都稱之為「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同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那「確定判決」又是什麼呢?簡單的說,就是法院最後的裁判。除非有裁判無效(違法裁判)或得撤銷(受詐欺或脅迫)等原因,通常任何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再針對和解筆錄有任何爭執。依法確定判決與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都是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也就是說,若有人不依有效的和解筆錄履行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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