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慣老闆 竟不給特休假
2016年06月18日00:30 鄧玉瑩/台中報導
老闆不給特休假該怎麼辦?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公司今年公佈不配合實施週休2日(每週40小時),原因是多家同業都沒配合政府執行,且景氣不佳,公司每天都需要加班,從我2014年8月工作至今當日加班工時超過第2小時之後的工資還是1.33倍,也沒特休,今年清明4天連假只放3天,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黃曉薇答:
《勞基法》修正過後,一週工作以40小時為上限,但這不等同於週休2日,勞工每週例假日仍是1天。「加班費」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延長工作時間,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若每日加班在兩小時之內,是以1.33倍來計算,若是2到4小時之間,是1.66倍計算,若是老闆在加班2小時之後,仍以1.33倍來計算,就違反《勞基法》,可依法向公司求償。
特別休假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8條相關規定,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勞工,都可以依照年資有不同的休假,若是公司不給特休假,勞工都可以依法請求。至於清明節上班部分,依照規定,在國定假日上班,公司都該加倍給予薪資,若公司沒有依照規定,也可以提出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