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6歲時父離家 長大仍須扶養中風爸
2016年06月27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楊女年幼時父母離婚,父親離家,由母親獨自扶養2個小孩。示意圖
讀者楊小姐問:
爸跟媽在我6歲時離婚,鮮少聯絡,由媽媽扶養我跟妹妹,9年前,爸爸中風,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由兩個姑姑照顧,現在姑姑認為我畢業有能力了,就把住在安養中心的父親推給我。請問,我可不可以因為他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而不理會?如果不行,有什麼方法可減輕我的負擔?
律師呂紹宏答:
基於《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既然讀者跟父親為直系血親關係,依法就有扶養的義務,也不因為父母親離婚,而能免除該扶養義務。
但《民法》第1118條之1也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若對於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依法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人的扶養義務。
讀者來信並無上述可依法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類似情形,不過扶養的方法由當事人協議,扶養的程度也應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此外,由於每位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並不相同,所以也可透過協議,討論各別分攤的比例。
此外,對於讀者父親有扶養義務的人,除讀者之外,還有讀者的母親、妹妹,因此3人可就扶養費用進行協議。但當扶養義務人因盡扶養義務,導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仍可根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父親的義務。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