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得打私人電話 你覺得合理嗎?
2016年06月2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張小姐認為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不得撥打私人電話不合理。設計畫面
讀者張小姐問:
請問勞動契約跟僱傭契約有何分別?我到補習班上班,簽約規定勞動期間若未經主管同意離職,要無條件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是否合法呢?此外,公司如果規定上班期間不得打私人電話、離開座位須向主管報備、遲到扣錢、請假無薪、還要依學生考試需求假日加班,請問這些合理嗎?
律師黃仕翰答:
《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勞基法》規定的勞動契約,是指一方在從屬他方的關係下,提供職業上的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只要具「基於從屬關係」、「提供職業上勞務」及「受領報酬」三要件,無論形式是僱傭契約或是兼具承攬、委任等性質,均屬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基法》。
繼續性的不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基法》所訂預告期間預告後,可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定得僱主同意。而僱主約定,終止僱傭契約應徵得主管同意,否則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已屬違法,在訴訟中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辦理,遲到扣錢已違反「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等規定,且勞工依法請假,僱主應照給工資,而非不支薪,至於假日加班,除依平日時薪給予一定比例加給外,加班總工時也有上限。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