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前又涉毒品案被收押 不算累犯
2016年07月05日00:01 游仁汶/採訪整理
藝人胡瓜(下車者)也曾因吸毒被送至台北看守所戒毒。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初犯、再犯、累犯是如何區分?我之前施用二級毒品被判勒戒,但勒戒前又因毒品案被收押,收押轉勒戒,勒戒完出監,請問這樣我第二件還沒判的案子是初犯?還是再犯?這樣對報請假釋是否會有影響?
律師趙立偉答:
第一次的犯罪行為稱為「初犯」,若第二次的相同犯罪行為就是「再犯」。《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換句話說,當受刑人服刑期滿,或坐牢到一半被赦免之後,5年內又故意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稱為「累犯」。累犯要加重處罰的原因,在於受刑人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須延長矯正期間,才能幫助他重返社會,同時兼顧社會防衛的效果。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除曾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之外,均可適用保安處分代替刑事訴追,不限於初犯施用毒品者。
所以讀者再犯毒品案,是在初犯毒品案經勒戒之前所為,並非累犯,依法應該可再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來代替刑事訴追程序,且不會影響日後報請假釋的權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