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A租金落跑 房客只能自認倒楣?
2016年07月06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房客支付房租之前,應先確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資料照片
讀者黃寶誠問:
我原向二房東陳先生承租房子,後來陳先生搬離退租,卻沒歸還我保證金(押金),還有多收的1個月租金,我打電話詢問,但接通後立刻被掛電話,之後對方便拒接電話,也不回電。請問我該如何拿回錢?
律師毛鈺棻答:
首先,依《民法》第44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件承租人(即俗稱「二房東」)陳先生將租來的房屋分租給讀者,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一般租賃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就相關租賃條件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算是成立了,且依本件事實來看,讀者與陳先生間的租約生效要件應該也已經齊備,所以應可認定契約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房屋租賃契約的性質是債權契約,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也就是我們不能拿契約記載的內容,要求其他未曾表示願受契約拘束的人遵守,而本件與讀者簽立租賃契約的人既然是二房東,就只有讀者與二房東這兩個人會受到這份租約的拘束,因此,讀者依法也只能向二房東請求租金及押租金。
在對方避不出面的情況下,建議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前開租金及押租金債權,對二房東發出支付命令,催促對方儘速清償,對讀者來說較為簡便迅速,但若已可預期對方必會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根本無法送達,則建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向二房東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