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不想幹了 10天前辭職即可
2016年07月11日00:04 顏凡裴/採訪整理
勞工試用期間不想幹了,只要10天前辭職即可。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還在三個月試用期內,現在要離職,但當初有簽一份定期勞動契約,上面寫要依《勞基法》第15條終止契約,公司說要一個月前提出,一直拿這契約來壓我,請問我真的要一個月前提還是兩個禮拜前提就可以了?但我要出國了真的只能再留十天。
戴家旭律師答:
按《勞基法》第15條、16條之規定,持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勞工應於10日前預告通知雇主終止契約。讀者現在還在3個月試用期內,依照《勞基法》之規定,10日前預告通知雇主即可。
如果勞動契約約定需1個月前提出,爭點會變成:這樣的約定是否對勞工不利,而低於《勞基法》之最低保障。
因《勞基法》目的是保障勞工,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的最低保障。所以如果契約低於《勞基法》保障的最低標準,應優先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如果資方不理會,建議讀者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