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又不願配偶分財產 只能這樣做
2016年08月12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夫妻離婚時,只要是2人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沒同意分居,太太3年前把孩子帶回中國,我為了她們也去中國求職2年,失敗後回台灣,也求她回台灣,她就與我鬧離婚,這段期間我有給生活費,後來她騙我要回來卻又沒回來才中斷。目前在離婚訴訟,但最近簽約要買房子,我怎麼做才能防止房子被她爭走一半?除了以我兄弟姊妹名義外,可以用法院公證嗎?
律師呂紹宏答: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2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因此依法規定,夫妻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若雙方離婚時,應納入婚後財產取得範圍計算。換句話說,房屋只要登記在讀者名下,就會被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而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首先夫或妻先計算出所積欠的債務及剩餘財產的淨值,扣去負債後,所剩下的就是要「比較分配」的範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所以不見得是太太一定可以向讀者要房子的一半,此時仍要視雙方剩餘的財產分配計算。
依讀者所述,如果是屬於婚後財產的部分,配偶之一方就可以要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只要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會被納入計算請求,但如果是買兄弟姊妹名字,則形式上配偶之一方難以主張該財產應納入分配,除非在訴訟上證明該房屋實質上屬於讀者所有。
此外讀者也可向法院主張配偶對於婚後財產並無相當貢獻,如果平均分配,會明顯有失公平,例如造成讀者生活困難等等,或者依照同法第2項規定,請求減少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讀者所稱由法院公證,在本案中並沒有相當的幫助,因為公證只是透過公證之第三人去公證某樣事物,並不涉及雙方財產應如何分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