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過世留房產 第1繼承人是他
2016年08月23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前夫過世留下房產,讀者可持前夫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等資料到地政事務所幫子女辦理繼承登記。資料照片
讀者賴小姐問:
我與前夫已經離婚2年,孩子監護權在我這裡,前陣子前夫突然過世,留下了一間房子,他的父母是否有權變更,無法讓我的孩子繼承?我該如何辦理或爭取?他的父母最近居然要跟我拿我的戶籍謄本,說是要幫前夫轉出勞保一事,我很疑惑,擔心給了是不是會拿去做其他用途?
律師劉硯田回答:
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讀者與前夫雖已離婚固無繼承權,但若兩人有生育子女,且前夫與讀者離婚後並未再婚,那麼縱使孩子監護權歸屬讀者而非前夫,孩子仍是前夫的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在前夫死亡時,孩子就當然成為該屋所有權人,而不是前夫的父母,他們對這棟房子並無繼承權,法律上也無權變更讓孩子無法繼承。
又依《民法》第1087條及第1088條規定,該房屋屬於讀者未成年孩子的特有財產,讀者就該房屋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因此讀者可持前夫死亡除戶戶籍謄本、讀者與孩子現在的全戶戶籍謄本、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權狀遺失者檢附切結書即可)等文件資料,到地政事務所,為讀者的孩子辦理繼承登記。
關於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5條第1項第1款,應由其配偶及子女請領死亡給付。讀者前夫離婚後若未再婚,僅可以由子女請領,但子女若未成年,應由監護權人攜帶子女帳戶存摺、前夫除戶戶籍謄本、子女全戶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該筆死亡給付將直接匯入子女帳戶。除非讀者有委任前夫父母複代理辦理,否則前夫父母屬無權代為處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