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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看不到小孩 你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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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看不到小孩 你可以這樣做
2016年09月27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父母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可剝奪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權力。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父母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不可剝奪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權力。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哥哥與大嫂離婚,哥哥有探視權,一個月可以看小孩及帶小孩兩次,前幾個月大嫂都讓我們帶走小孩,但後來大嫂知道哥哥即將服刑,我們要帶小孩時,大嫂刻意不接電話,也沒人在家,聽說可能搬走了,我們之前跟大嫂有約定,哥哥可委託家人去帶小孩及探視,請問我們該怎麼辦?是否可移轉監護權?

律師劉硯田回答:
《民法》有關探視權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即讀者所提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方式的權利。協議離婚時,得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探視權行使期間與方式,但若未載明,也可以請求法院依同法第1055條第5項酌定探視權行使方式。
父母探視子女是基於親子關係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僅是為人父母者的權利,也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的基本權利。因此若夫妻原約定或法院原酌定之探視權,有妨礙子女利益的話,法院仍可依職權或子女父母之請求,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變更原探視權的行使期間及方式。
另依實務見解,親權人(本案指大嫂)以不正當方法拒絕、阻撓探視,或消極以未成年子女無意會面為由,不願積極協助未成年子女與探視權人進行會面交往時,探視權人得另為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期間、方式,甚至據以聲請改定行使親權者。
因此依讀者提問,若探視協議載明大哥可委託家人去帶小孩及探視,而大嫂無正當理由阻撓探視時,大哥可以聲請法院針對子女會面交往期間、方式另為酌定,甚至聲請改定行使這項親權的人。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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