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違建戶 建商也無權拆
2016年05月30日 簡子晴╱台北報導
林仁堅一家5口棲身的3層樓房屋(小圖)突遭怪手拆毀,家園變得殘破不堪。曾伯愷攝
新北市一家5口住家突被建商拆除,屋主自稱有「地上權」卻無端被拆;專家指出,「地上權」必須去地政機關設定保存登記才具法律效力,很多民眾誤解長期擁有房屋就是擁有地上權,實際上仍是違章建築,但即使是違章建築也無實際地上權,須經過法院訴訟判決得拆屋還地,才能由政府拆除,建商依舊無權拆除。
可通知民眾改善
大華不動產顧問公司董事長張義權說:「地上權與屋子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許多爭議都是屬於拆除違建爭議,並非地上權爭議。」他指出,合法建物分兩種,一種擁有房屋所有權狀、百分之百合法,以及沒有權狀但合乎政府對地上物許可的建築;後者通常是有都市計劃前就蓋的房子,而要判定房屋沒權狀但合法,要視都市計劃是哪一年實施,以戶籍謄本、房屋稅登記或水電繳費單,證明該建築在都市更新前就已存在。擁有地上權者可蓋房子而不必經地主同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說,若未依照《建築法》取得權利證明書、建造或使用執照等,就是違章建築,政府可通知民眾改善,若未依期限處理,政府有權拆除,新違建更可「即報即拆」。
政府才有拆除權
李永然說,政府接獲查報並認定是違建後,會通知民眾,再依法拆除,若有民間糾紛,須經法院訴訟判決通過,符合民事程序,才可拆除。政府對舊違建原則上不拆除,若突然要拆,民眾可詢問原因,但基本上政府擁有拆除違建的公權力,且住戶無法請求賠償。
橙鴻建設建案範圍
橙鴻建設購買的土地僅剩3戶未拆,左下角屋主談妥出售並已搬走,林家、吳家仍在協商,林家昨卻突遭拆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