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愛愛2次 人妻想離婚卻擔心這事
2016年10月17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人妻不滿老公3年只愛愛2次,想聲請離婚。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生不管內外表現都很愛我,但常為了一隻果繩、一隻蟑螂大發脾氣,一點小事就會搞得家裡精神緊張,我因此吃了抗憂鬱劑跟鎮定劑10幾年,因為看醫生的時候他都在場,所以無法跟醫生說實話。結婚10幾年,3年性生活不超過2次。我可以聲請離婚嗎?經濟都是他掌控的,不許我出去工作,我要怎樣得到協助?
律師周仲鼎答:
依照《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其中一人遭另一半虐待,因而不堪共同生活,可提離婚之訴。本案中,丈夫會為了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昆蟲而大發脾氣,使妻子感到精神緊張,導致需要服用抗憂鬱劑及鎮定劑的程度,已對妻子造成精神上嚴重損傷、虐待,妻子可向法院聲請離婚。
另《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規定,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離婚。本案丈夫常因為小事而大發脾氣、而性生活也不和睦,3年性生活不超過2次,都可認為該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希望,妻子可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聲請離婚,但必須舉證所言屬實。
而在雙方還維婚姻的情況下,為保障婚姻關係中經濟地位較弱勢的一方,法律訂有自由處分金,是配偶對家庭勞動辛苦的對價,性質上屬於配偶婚後的勞務收入。丈夫不許妻子外出工作,妻子可依《民法》第1018條之1,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外,與丈夫協議要求一定數額的金錢供自由處分,以保障生活品質。
若聲請離婚,則可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即使妻子是家庭主婦,法律仍肯定妻子對於家庭的付出,除非有法律所規定的例外事項,對於婚後的財產,妻子亦有分配請求權,可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