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喪留屋 母續住得簽這約才有保障
2016年10月24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繼承人共同持有房屋,得簽定分管契約並至地政事務所登記,才能保證母親續住無虞。示意圖
讀者verna問:
父親過世留下我和母親以及3位同父異母的哥哥,父親生前有1間房屋以及銀行存款。想詢問,在法律上,我們繼承應是媽媽先拿1半,然後3位哥哥及我均分剩餘的1半?若媽媽先分我1半,是否需連同媽媽目前個人的存款與財産一併計入?房屋若由5人共同繼承,可否用承諾書保證讓媽媽住到年老,不得驅趕?
律師翁晨貿答:
父親過世後,父親的妻子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均有繼承遺産的權利。因此,讀者的母親和3位同父異母的哥哥均有權分到父親的遺産。但是,當妻子和繼承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爲繼承人的時候,是所有人均分。因此並非讀者所想,由媽媽先拿1半,其餘才由讀者與哥哥均分。
但在計算父親的遺產前,需考量父親與母親間的婚姻關係,因父親死亡而結束,母親對父親有所謂《民法》第1030條第1項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生存配偶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也就是先計算、分配夫妻各自剩餘財產,再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死者的遺產。
所以,如果母親要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必須先將本人婚後財產拿出來,加入父親婚後財產一起計算。母親拿走應得之剩餘財產後,父親剩下來的遺產再由媽媽與血親繼承人平均分配。
房屋如果由5人共同繼承,則由5人共有,因此所有的人均有使用權。既然房屋全部所有人意見一致而書寫保證書,同意讓媽媽住到年老,那以私法自治,則不得驅趕。但是,若無分管協定或有人不同意,則無法成立分管契約。
不過分管契約須至地政事務所登記,若未登記,而繼承人中又有人將持分賣給善意第3人,則因保證書僅具有債權效力,買受人可以要求媽媽搬離房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