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可聲請調解 再求強制執行
2015年11月19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讀者Rose問:
我2011年借錢給朋友,但他至今未還款,當時有請他簽借據,他也有口頭答應會連同利息還款,借據上也有這樣寫,但拖了快4年,對方實際還款並未與當初協商相符,且多次拖延甚至未還款。我手上有2張借據、還款存摺明細與部分款項匯入的銀行匯款單。請問我該如何採取法律行動叫他還錢?
律師林岡輝答:
如果讀者擔心朋友脫產的話,請先拿手上所掌握的借據等借款資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以假扣押裁定來查封對方的財產。
若不擔心脫產問題,為維護雙方情誼,以及考量訴訟恐需耗費相當時間,讀者可考慮先向各地鄉鎮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雙方在第三公證人見證下協調此事,再採情、理、法三管齊下,要求對方還錢。
如雙方達成調解,此調解書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若後來對方違反調解內容,讀者可持該調解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也可提出支付命令
如認為沒有調解必要,為求程序上簡便及減少支出訴訟費用,也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讀者的朋友收受該支付命令後20日內,若不表示反對意見,讀者可憑此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如果讀者的朋友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的聲請會視同起訴,法院會要求讀者繳交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屆時讀者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才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