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受家暴離婚 竟遭前夫索生活費
2016年10月27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人妻受家暴離婚後,竟遭前夫強索生活費。示意圖
讀者S小姐問:
父親長期家暴,父母辦理離婚,協議包含台北房子(母親名下)歸母親,南部房子(父親名下)雙方對半分。父親後來要求母親每月付生活費,否則有權賣掉台北的房子,分一半的錢。請問,父親有精障證明,母親是否一定要給生活費?父親真有權賣台北房子?母親獲得南部房子一半,是否要課贈與稅?生活費有規定額度嗎?
律師劉嘉宏答:
一般而言,婚姻關係解消後,如果彼此間沒有法定、意定(指雙方協議)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原則上一方已經沒有向他方請求的權利;他方對於另一方也沒有需要負擔的義務存在。
本案,父母雙方已經離婚,且依讀者來信內容,對於「生活費給付」部分似乎也沒有特別約定。因此,母親原則上依法、依約定並沒有給付生活費給父親的義務,當然更遑論生活費額度究竟為何了。至於基於過往情誼而願意給付者,則另當別論。
此外,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產權歸屬是以「登記」在何人名下而定。台北的房子依離婚協議是歸母親所有,且確實也登記在母親名下,故母親在法律上就是該房子的所有權人,父親並沒有權利處分該房子。
最後,父母離婚協議中約定南部房子由母親取得一半產權,是否課贈與稅?參照財政部在民國89年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因此,本案應無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