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 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2016年10月31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頂樓住戶向管委會主委反映屋頂漏水,管委會卻拖延拒不修復,住戶可先僱工修復再向管委會求償。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花蓮某棟國宅頂樓住戶,去年颱風時,頂樓漏水影響室內住家環境,當時有提請管委會協助修繕。今年颱風時,屋頂又滲水,此次也請管委會協助修繕,也建議更換廠商。但管委會表示,因花蓮地震級數大,只有原廠商願意保固,堅持不更換,結果廠商延宕3月未來修繕,請問住戶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劉嘉宏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條第2項、第36條規定,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相關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換言之,維護、修繕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是管委會的法律義務與職責。
本案雖屬於國宅,但關於國宅的社區管理維護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因此,倘若管委會怠忽職責,未能及時委請、督促相關廠商進行修繕維護,則管委會就違反上開規定。此時住戶可先僱工修繕,再訴請管委會給付修繕費用。
至於住戶可否請求主管機關對管委會主委、委員裁處罰鍰?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得對主委、委員處罰鍰的前提,必須是他們沒有正當理由未執行有關「重大修繕」的決議事項,如果只是「一般修繕」,由管委會逕行修繕維護即可,就不能依上開規定進行處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