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嬤想留遺產給孫 要其他子女拋棄繼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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嬤想留遺產給孫 要其他子女拋棄繼承但...
2016年11月08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嬤想留遺產給特定孫子,要求其他子女先拋棄繼承,但律師說這樣不可行。示意圖
嬤想留遺產給特定孫子,要求其他子女先拋棄繼承,但律師說這樣不可行。示意圖

網友晶淳問:
家母想要立遺囑將名下唯一不動產平分給一個外孫一個內孫,請問這樣可以嗎?另外弟弟已離婚,2個兒子分別各由父母監護,如果我和我弟都放棄繼承家母遺產,由弟弟前妻監護的兒子能要求平均繼承遺產嗎?最後,家母想在她還活著時,要我和弟弟及我爸都辦理拋棄繼承,請問在法律上可行嗎?

律師呂文正答:
首先,依照《民法》第1186條規定,有行為能力、滿16歲的人均可書立遺囑,所以來信讀者母親自可書立遺囑規劃未來將其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外孫及內孫。但書立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才有效,不可不知。而書立遺囑的人本可決定他財產如何分配、給誰,這是立遺囑人的遺囑自由,但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權。
接著,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來信讀者弟弟的兒子也是其母的二等親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所以在來信讀者及其弟均拋棄繼承,第一順位的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繼承權,依照《民法》1144條,配偶與第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縱使其受前妻監護,並不影響其繼承人的身分而可以主張平均分配遺產。
讀者另詢問預先拋棄繼承權,在法律上並不可行。繼承開始,繼承人才會有繼承權,在繼承發生前,權利並不存在,所以預立遺產拋棄繼承聲明書無效,也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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