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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4年 銀行突寄存證信函催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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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4年 銀行突寄存證信函催收欠款
2016年11月0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親人過世多年,突然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催討親人生前欠債。示意圖
親人過世多年,突然收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催討親人生前欠債。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4年前親人過世了,當下幾天有打電話去銀行詢問親人是否有欠款,客服說 這個不能告知,我表明如果有怎樣,我們要去辦理拋棄繼承之類的,客服說會寄單子來,結果一直都沒有收到。現在卻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說過世的親人有欠款,請問,有什麼辦法去補辦拋棄繼承?

律師游弘誠答:
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繼承人自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可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但依讀者詢問的情形看來,讀者應該未辦理拋棄繼承,則就被繼承人(讀者的親人)的債務,依上述《民法》規定,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內,去幫讀者的親人清償債務,因此讀者雖無法補辦拋棄繼承,但可向債權人表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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