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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趕不走 房東可換門鎖嗎?

時事新聞
租約到期趕不走 房東可換門鎖嗎?
2016年12月16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房屋租約到期後,房客若要續租,屋主應和承租人另訂租約。設計畫面
房屋租約到期後,房客若要續租,屋主應和承租人另訂租約。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如果5年前簽訂房屋租約,租約期限到了之後,非房客住在屋內卻不搬遷,屋主是否有權利將門鎖換鎖呢?屋主這樣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已經向法院提告當初簽訂租約人請求返還房屋,卻被法官撤銷告訴,屋主應該如何處置呢?

律師葉恕宏回答:
租賃契約分成定期限租賃契約與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定期限租賃契約若逾租約期限,但出租人不反對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雙方原本的定期限租賃契約就會轉換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而所謂定期限租賃契約的當事人需受到契約租期的約束,否則會有違約問題,所以承租人受到約定租賃期限的保障;至於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法律規定出租人必須於雙方約定支付租金期限的一期(如雙方約定1月付租金1次)前通知解約,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以讀者例子,住在房間內的「非房客」雖非租賃契約的當事人,但或許是經承租人允許而使用租賃房屋,所以重點在於,租約期限即將到期時,屋主並未馬上反對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所以導致雙方原定期限租賃契約即轉換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承租人仍有權繼續使用租賃房屋。
此時屋主就不得擅自更換門鎖,否則妨害房客行使進屋的權利,屋主可能涉犯強制罪,且若擅自侵入房客屋內,也可能涉犯侵入住居罪。
如今,屋主就返還租屋事件提告遭法院駁回起訴,當務之急是儘速通知承租人終止契約,若雙方約定每月初付房租,屋主必須在解除租約前1個月通知終止租約,才能合法終止現存的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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