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當保證人 夫有連帶責任
2015年11月06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妻子是夫妻財產共有制,最近妻子娘家買房,以妻子的外祖母當借貸人,而妻子是保證人。請問當外祖母過世,房貸是由所有繼承人繼承,還是由保證人負責償還?若無人願意繼承債務,保證人也無法償還時,銀行是否會向妻子討債?而保證人的丈夫或子女也會有連帶責任嗎?
律師蔡念辛答:
依《民法》規定,保證人是指主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代負履行責任者;但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強制執行確認主債務人還不了債,保證人得拒絕清償。就本案言,外祖母是與銀行借貸契約的主債務人、讀者妻則是保證人,銀行應先向外祖母請求還款,但若外祖母無法清償借款,讀者妻即應負責代為清償。
財產共有包含債務
若外祖母過世,其主債務人地位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但讀者妻作為保證人的地位並不因此消滅;倘若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外祖母的遺產不足清償借款,債權銀行即得向保證人(讀者妻)請求清償。
又債權債務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讀者、子女均非房貸保證契約的當事人,原則上無庸負履行義務。但因讀者與妻之間為「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4條規定,就夫或妻婚前或婚姻關係中所負有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因此銀行就妻子的保證債務,可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