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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全入繼母口袋 子女可這樣奪回應得財產

時事新聞
遺產全入繼母口袋 子女可這樣奪回應得財產
2017年01月11日00:05 許淑惠/採訪整理

繼母將亡夫遺產全部登記自己名下,恐引發子女爭產訴訟。示意圖
繼母將亡夫遺產全部登記自己名下,恐引發子女爭產訴訟。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再婚後因癌症病逝,我才知道在我跟我哥哥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阿姨(父親再婚對象)已將父親財產皆過戶到她的名下。我在網路上看到,2年內贈與皆算遺產?之前我在父親的要求下當了公司融資貸款的保證人,阿姨是公司負責人,如果阿姨將遺產全拿走,而不負責那筆貸款或故意脫產,我有什麼方式自保?

律師沈聖瀚答:
如果父親在生前並未對於遺產分配另訂遺囑或遺贈,因為阿姨是讀者父親的配偶,依《民法》第1038條及第1144條第1款,可與讀者及哥哥依人數計算遺產的應繼分。若阿姨拒分遺產給讀者及哥哥,則讀者及哥哥可依《民法》第1146條,自知悉時起2年內,向阿姨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若從知悉起逾2年未提這項主張,或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都將喪失繼承權。
至於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是否須負清償責任,則端視公司種類屬於《公司法》第2條的何種類型。
如果阿姨為「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因阿姨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該筆融資貸款時,阿姨須另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反之,若阿姨為「有限公司」、「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阿姨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擔公司債務即可,不須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又如果公司負責人阿姨故意不償還貸款或蓄意脫產等行為,導致借款債權無法實現滿足或損害讀者權益時,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阿姨可能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建議讀者可與公司及融資借貸的債主商量更換保證人,以保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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