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想拋棄繼承 須備妥戶籍謄本
2016年01月19日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張先生問:
我父親過世了,但是我跟他不同住,也沒有戶口名簿,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資料,要怎麼樣去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律師賴佩霞答:
我國《民法》第1148條曾於2009年間修正通過公布施行,將「繼承」改採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因此,針對限定繼承,現在已不需另向法院聲請。
以書面方式聲請
針對拋棄繼承部分,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必須於2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並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關於應通知之人,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若有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此時,可在向法院聲請書面上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另外,若讀者有需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須準備文件包括:拋棄繼承聲請書;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上尚無死亡記載,則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繼承系統表;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以上文件,在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均備有例稿可供參考,若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亦可洽詢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人員。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