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6天遭解僱 該如何對付慣老闆?
2017年02月13日00:00 葉晴煦/採訪整理
上班族年前突遭違法解僱,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提告。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去年12月25日無故被僱主解僱,說叫我做到月底(2016年12月31日),但是才6天時間,我沒有時間找工作,且一開始也沒有簽員工僱用的資料,我需要做什麼才可以拿到我應該拿到的工資呢?年終可以拿到嗎?
律師張鴻欣答:
一般來說,僱主解僱員工,要有《勞基法》第11條的歇業等5項情事,或第12條的勞工對僱主重大侮辱等6項事由,僱主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僱主若沒有這些事由就解僱員工,可能會有違法解僱的問題,解僱應不生效力,另外《勞基法》第16條也有預告期間的規定,若己工作滿3個月以上,至少有10天的預告期間,依讀者來信所述,僱主預告到離職的時間只有6天,所以可以另外再請領4天的預告期間工資。
由於僱主違反這些規定,也沒有發放資遣費,建議讀者可以先去所在的地方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訴,請主管機關派人協調並申請調解,若未能獲得善意回應,得檢附相關資料依法提起訴訟請求。
至於年終獎金部分,原則上屬於恩惠性的給予,因此法律沒有強制要僱主發給;但若在雙方契約中有約定會給予年終,此種情形就需給付年終。從讀者來信,雙方當初似乎沒有定書面契約,因此僱主若不發年終,也不違法。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