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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速寫 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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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速寫 恐侵犯肖像權
2015年07月29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公共場所速寫 恐侵犯肖像權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個愛畫畫的速寫者,會在捷運或公車或是公共場合上畫乘客路人,請問我這樣有侵犯肖像權嗎?我將速寫後的圖放上網路,但沒有從事商業行為,這樣有違法嗎?如果被畫的人指控我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該怎麼辦?

律師張浚泓答:
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故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之行為,應構成對其肖像權之侵害,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修正立法理由,「肖像權」應包含在「侵害其他人格法益」範圍內,受侵害人或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應合乎「情節重大」之條件。

「情節重大」方可求償
依上開說明,不問是否將他人肖像用以從事商業行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構成對其肖像權之侵害,但受侵害人是否可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仍應視其侵害是否已屬「情節重大」。而何謂「情節重大」?有實務見解認為可依受侵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取得管道、使用地點、方法及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判斷。
因此依讀者所述情節,若受侵害人非屬公眾人物,而肖像均自公共場所取得,且只是單純放上網路,使用肖像之目的出於良善,並無不當損害受侵害人之名譽情事,則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不符,受侵害人無法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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