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守隊不巡邏 竟光聊天擾鄰
2016年04月29日09:03 王吟芳/採訪整理
鄰居深夜喧嘩、妨害安寧可以報警處理。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對面是里長的家,他們有巡守隊,但晚上都不去巡守,而是在里長家聊天吵鄰居,我已經被吵了5年到6年之久,時間大約都在晚上11至12點半左右,之前跟里長反應也沒有用,目前正在錄影搜證,準備提告。請問,蒐證該注意些什麼事項?我該告里長還是告巡守隊?
葉恕宏律師回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可向當地轄區派出所舉報,屆時警方即會派員到場瞭解,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即可對實際深夜喧嘩者處以罰鍰。
另於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益,如其情節重大,影響他人日常生活並造成讀者精神痛苦,讀者還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製造噪音的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而噪音的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客觀標準來決定,並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而認定。
讀者可以使用錄影、錄音設備自行拍攝蒐證,最好能請街坊鄰居一同作證,並向警方報案指里長家中有人製造噪音,要求警方派人到場處理,或檢具相關人證事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蒐證時不能侵害到對方的隱私權,免得蒐證不成反而挨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