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767號【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20895號
解釋爭點: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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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