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5號
解釋爭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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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請見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