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欠錢不還 可聲請支付命令
2015年06月25日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於2010年借給友人30萬元,當時他寫有借據並由本人親簽及手印承諾分期償還,以每期4530元分36期償還,但至今他只還了約2萬出頭元,且我事後發現數字有不正確之處,因為36期各4530元,總共只有16多萬元,並非30萬元,請問我如果聲請支付命令,是否只能拿回16萬多元呢?
律師邱怡瑄答: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者,必須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須舉證有借錢事實
另外根據《民法》,消費借貸必須是當事人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且有移轉金錢於他方之行為。而借用人如欲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必須負舉證之責任。
因此依照讀者來信所述,須舉證朋友確實有向讀者借錢的事實,且讀者有把錢交付給朋友,這樣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朋友返還借款。
雖然讀者可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然因依雙方簽立之借款上所載文字,各分期額數加總金額僅16萬餘元,如讀者欲請求核發30萬元之支付命令,恐將遭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核准30萬元之支付命令,如讀者友人認為有所不實,也可能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讀者仍必須證明彼此間有上述消費借貸關係,如果讀者無法提出證明,法院可能只能判准友人返還16萬餘元之部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