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制度
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為了保護您和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及權益,請撥113保護專線;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的顧慮時,請撥緊急救援電話110。
目次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民事保護令制度
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1) 公布:87年6月24日,96年3月28日全案修正,97年1月9日、98年4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陸續部分修正,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除第63條之1於105年2月4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於104年2月6日施行。
(2) 民事保護令全面施行:88年6月24日。
(3) 立法目的:防治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 最重要特色:民事保護令制度。被害人自己或透過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命令他(她)必須遵守一些義務,保障自己及特定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5)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http://www.mohw.gov.tw/cht/dops/)
(6) 各縣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專線:113;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外籍配偶諮詢專線:0800-088-885;福利諮詢專線:1957)
(7) 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24小時電話專線;24小時被害人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業務、住宅輔導、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庇護安置;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等和家庭暴力防治有關的服務。
(8) 什麼是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9) 誰是家庭成員?
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2.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10)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11) 恐怖情人:年滿16歲,從來沒有同居,但已建立親密關係的伴侶之間,也會發生親密暴力的情形,這種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規定在該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二、民事保護令制度
(1) 什麼是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另外法院也可以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之前,視當事人的狀況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通常保護令聲請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保護令聲請狀的參考範例提供使用,也可至本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項下選擇下載使用)。在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期間,被害人如有急迫危險情事,仍可以聲請暫時保護令。
(4)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誰可以幫忙聲請?
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時,她(他)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都可以幫忙聲請。
(5) 民事保護令有什麼內容?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及第16條第3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的通常保護令;但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核發範圍,限於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
1.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3.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必要時還可以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例如出賣、出租)。
4.命令相對人(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例如要求相對人(加害人)要離開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五十公尺)。
5.定汽車、機車以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相對人(加害人)把它交出來給被害人。
6.決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的內容及方法,必要時可以命令將未成年子女交給擔任監護的一方。
7.決定相對人(加害人)探視或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8.命令相對人(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9.命令相對人(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令相對人(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令相對人(加害人)負擔因保護令事件所生相當的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及其特定家庭成員的必要命令。
(6) 聲請民事保護令要不要開庭?
1.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
2.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3.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
(7) 法院可以提供的保障:
1.如果您有安全上的顧慮,在保護令聲請狀上可以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居所地址,而只記載送達的處所。
2.民事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也就是法院開庭時不開放給一般人旁聽。
3.民事保護令事件不能夠調解或和解。
4.法院調查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隔別訊問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5.被害人在保護令事件審理時,可以聲請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6.法院審理時可以聽取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7.法院不可以因為被害人和相對人(加害人)間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訴訟,而延緩核發民事保護令。
8.法院可以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和措施。
9.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裁定書或判決書會送達一份給被害人,讓她(他)能夠事先防範,注意安全。
10.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人時,對已經發生家庭暴力者,會推定不適合由加害人來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11.法院依法為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或會面交往的裁判後,如果發生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改定之。
12.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民事保護令罪的加害人受緩刑宣告時,在緩刑期間應接受保護管束,法院並應將這項緩刑宣告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在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法院可以要求加害人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加害人不遵守的情節重大時,可以撤銷緩刑宣告。
13.法院認為被告有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這些犯罪的可能的時候,可以將被告羈押。
14.法院認為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時候,在諭知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會在被告釋放前,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即時通知被害人及被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請警察即時通知被害人。
(8)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1.通常保護令:從核發時起二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並且沒有延長次數的限制。另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民事通常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如果法院就民事保護令內所記載的命令另外作成確定裁判,那部分的命令失效。(例如民事保護令規定加害人一個月可以探視他和被害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兩次,後來法院又就這部分另外作成每個月探視兩次還可以過夜的確定裁定,那麼原先民事保護令有關探視兩次的命令部分就失效)。
2.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失效。
(9) 民事保護令怎樣執行?
1.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2.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3.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4.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5.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6.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7.當事人之一方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8.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的保護令,要先聲請我國法院裁定承認確定後,才可以執行。
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
(1)那裡可以拿到保護令聲請書狀?
司法院網頁「訴訟協助/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項目」(http://www.judicial.gov.tw)有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方便您選擇下載使用;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供民眾使用。
(2)不會寫聲請狀怎麼辦?
請向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縣市政府進駐在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是法院的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3)聲請時每一項保護令是不是都要勾選?勾選越多是不是越有利?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應該依照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治教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