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智財權 關鍵在「散佈」
記者陳民峰/報導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很多人對於政府限制民眾出國購書或購影音光碟不能超過5件的規定無法理解。立委龐建國指出,因美方301壓力,行政院版修正案超級嚴格,重製等行為全部列為侵權,立法院反映民意,亟思解套,乃於數量設限,因若不限制,出國攜回數量大,仍將影響著作權人的市場權益。
龐建國指出,修法過程國外代理商的壓力很大,因此新條文有所謂「代理商條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亦即著作權產品要在台灣銷售,必須經由原廠商授權代理商,至於一般民眾出國,如果看到喜歡的原文書、影音光碟產品購回國內,自應有數量限制,否則帶回十份或百份,仍將對市場造成影響。
但到底可攜回幾件卻有爭議,龐建國指出,從國外攜回著作權物品,屬於「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致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關鍵是「散佈」,因此如攜回十份、百份,放在家裡就沒事,但若送出超過5份就觸法。
但同一條文卻也明訂「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致侵害他人智財權者也要處2年以下徒刑,因此未來實務上到底如何仍待認定。他說,美國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也有微罪不舉的規定,但最多只能重製1份,超過1份被發現則處以罰金,金額1000美元,我國制定的「3萬元不罰」上限,就是比照美國的罰款額度。
不過,我方開放合理使用的數量雖較寬,但超過數量的處罰卻比美國嚴格,以重製為例,超過5份或3萬元,可處3年徒刑,75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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