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份以內屬合理使用範圍 不算觸法
記者王淑瑛/報導
「著作權法」修正後,民眾若在國外購回五本以上同款書籍或CD,就會違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蔡練生表示,這是「著作權法」修正前就有的限制,事實上,這次修法還對這類「真品平行輸入」行為的處罰放寬了,行為人毋須再負刑責,且只要輸入份數在合理範圍,輸入後也未意圖販賣營利,民眾其實不必擔心觸法問題。
蔡練生指出,民國82年中美所簽的著作權協定中,就訂有對「真品平行輸入」行為的規範,所以,「著作權法」中,要求輸入不得超過5份或價值不得超過3萬元的規定是「老條文」,換言之,10年來,逾越合理範圍的「真品平行輸入」就是不准許的,而且過去還可能被處以刑罰。
不過,蔡練生也表示,10年來並沒有一般民眾因此受罰,法首要規範的行為是重製,尤其是意圖營利的重製,如果民眾只是帶幾本同樣的原文書或CD回國,且真正是自用的話,除非有人舉發(為告訴乃論),否則被處分的機會很小。
為什麼非盜版書籍或CD「真品平行輸入」法也不容?蔡練生表示,主要是避免著作財產權人權益受損;他指出,著作權與商品的商標專利不一樣,例如SONY的電器產品賣到那裡都叫SONY,但著作物會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授權,「真品平行輸入」行為多少都會對當地代理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造成傷害。
影碟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有些新影片並非全球同步放映,如果有很人將首映國家的影碟帶回台灣,造成電影還未上市、妨間就人手一片CD現象的話,其實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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