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屋後漏水求償 無書面合約也有效
2016年01月07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房子重新整修交屋現在入住不到半年,最近大雨,4樓已經出現漏水,牆壁浮起來的狀況,現在3樓也開始有漏水,當初沒有簽訂合約只有估價單,交屋後尾款也已經付清,如果再請人處理,該如何要求之前施工賠償?我們1樓是店面,也得一起整修,是否可求償營業損失?
律師嚴庚辰答:
本件係屬《民法》承攬契約,依《民法》相關承攬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定作人如認為承攬人未依承攬契約約定之內容施作,或施作之品質不符合當初約定之品質,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
建議先聲請調解
如果承攬人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可自行僱工修補,並依實際花費,向承攬人請求修補之費用。如因而造成營業損失,也可具體舉證損失金額後,一併請求賠償。
至於讀者所述,未簽定承攬合約,只有估價單之情況,並不影響本件讀者之權益,因為《民法》規定的承攬關係,並非一定要有書面,即使口頭約定亦屬有效力。
建議讀者先向居住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對方仍置之不理,造成調解未果,可向所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權益。至於提告的程序,讀者可上司法院官方網站的書狀範例專區下載民事起訴狀,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洽詢,該處通常會置有紙本的訴狀範例供參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