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房仲斡旋金前要三思 原因是這個
2016年05月30日00:11 呂志明/採訪整理
委託房仲買賣房屋,之付斡旋金之前要三思。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讀者曾先生問:
我拿與房屋仲介簽斡旋約,給了5萬元斡旋金,但等房子買賣要正式簽約的時候,我反悔打退堂鼓,仲介說斡旋金已併入訂金,不予歸還,但我沒有簽訂金的約,請問我可以要求仲介退5萬元嗎?
律師孫治平答:
不動產買賣之買方,如透過仲介業者與賣方洽談不動產之買賣價金,且賣方售價與買方出價的價格有所差距時,仲介業者常要求買方支付一筆斡旋金,斡旋金的數額可能是買方委託出價或賣方委託售價的價差。
通常斡旋金契約會註明,斡旋金係用於買方向賣方洽談買賣價金之用,如賣方同意買方之承購條件,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斡旋金轉為買賣定金之一部分,或視同為定金。
縱使雙方還沒有簽立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因對方同意讀者出價時,雙方的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斡旋金已轉為買賣定金的一部分,或視同為不動產買賣的定金。
依照《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條文第二款寫明:「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斡旋金如轉為不動產買賣定金的一部分,或視同為不動產買賣的定金時,不能因讀者個人因素使得契約不能履行,而請求返還,因此,讀者恐怕不能請求仲介退還當初以斡旋金名義給付的5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