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借人開 非故意跳票不算詐欺
2015年12月22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笨得該死的人問:
我把我的支票讓我男朋友開給他人,結果對方找上門,我才知道跳票了300萬元,雖然我也知道我有錯,不該借票給人開,但我名下無任何財產,只領基本薪資,家境也不好,對方堅持要有中間人簽名才和解,否則告我們聯合詐欺,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游弘誠答:
《刑法》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也就是說,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有主觀上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用詐術來取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所以照讀者所稱,把支票給男朋友開立,卻跳票300萬元,應該可以認定讀者並沒有要詐騙對方的意圖,也沒有因此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應不會成立詐欺罪。至於和解過程中,雙方所提的條件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強制規定不合理之事或違背善良風俗等等,原則上也沒有違法,只能看讀者能否接受,或如何和對方協調。
協調不聲請強制執行
而因開票人沒有詐欺意圖,因此本案不構成詐欺,但因支票無法兌現,債權人可以持票,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開票人的財產,所以與持票人和解的內容,重點應該是可以用什麼樣的條件,可以換取持票人(對方)同意不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以持票人不告詐欺為條件談和解,畢竟對方也告不成。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