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設歷史文物 這樣做才能移除
2016年07月17日00:06 許淑惠/採訪整理
農地被放置歷史文物,要靠行政訴訟來解決。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讀者問:
我有一塊農地,日本統治時,把原住民以前出草的頭顱葬在這裡,做一個石碑安撫亡魂,但我們所了解,土地上只有幾塊石頭,幾年前不知道誰在土地上建了巨大石碑,然後就被花蓮縣府通過列為歷史文物,不准我破壞石碑。請問我該怎麼訴訟?
律師周仲鼎答: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同法第15條規定:「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花蓮縣政府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針對某些建築物,認定為古蹟,但若是人民或建築物主人不認同,可依法提起訴願,若訴願遭駁回,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花蓮縣府認定的古蹟認定是否正確。
由於認定建物是否為古蹟,是否「具歷史文化價值者」及「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等,法律上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對具體事物有「判斷餘地」,因此行政法院就此類型的案件,僅能審查行政機關就「法律之解釋是否正確」、「事實之認定有無錯誤」、「是否遵守有關之程序規定」等是否合法,而非以本身的見解取代行政機關的判斷。
因此若是最後行政法院認為縣府的認定錯誤,讀者即可以要求縣府撤銷行政處分,才能將土地上的巨石清除掉。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