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欠債 妻房屋遭塗銷登記原因是這個
2016年07月1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銀行要求塗銷房屋買賣的登記,拿回房屋抵債是否有理由,應由法院審判。資料照片
讀者寧家榮問:
我大姑與丈夫離婚後,因大姑帶3個未成年女兒,且無固定工作,故將房產轉移其名下,結果前夫向多家銀行借錢,且將我大姑列為連帶保證人,大姑為了償還其中1家銀行債務而賣房子,結果法院通知,另家銀行要塗銷房屋買賣的登記。請問立法通過不需幫前配偶還債,為何銀行還能要求將房子登記回前夫名下?
律師游弘誠答: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我國夫妻原則上以各自財產負擔各自債務,是沒有問題的。
但根據同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說,可推測銀行或債權人可能是依據上述規定,懷疑大姑前夫借錢後,為了脫產,所以刻意把房子移轉到大姑名下,此時銀行可主張關於該房子的移轉,是通謀虛偽意思而無效;或是認為該移轉行為有害於債權,進而主張撤銷房屋的移轉登記,讓該房屋仍屬於大姑前夫的財產,應用來清償大姑前夫的債務。不過銀行或債權人主張的理由及依據是否有理,仍須由法官審理、裁判。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