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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到府推銷商品 買家至少有7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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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到府推銷商品 買家至少有7天鑑賞期
2016年07月29日00:00 顏凡裴/採訪整理

業者到府推銷商品,買家至少有7天鑑賞期。示意圖
業者到府推銷商品,買家至少有7天鑑賞期。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剛生產完在坐月子的時候,有人來家裡推銷有聲書,我不好意思拒絕,他說有問我老公覺得OK,後來我沒去銀行繳錢,銀行通知我的時候說有鑑賞期,我問推銷的人,但他就讓我自己跟他們服務人員接觸,請問我現在不想買了,可以要求退書取消合約嗎?

律師蘇淑華答: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未經邀約至讀者家中推銷有聲書,屬於訪問交易,依法應有至少7天、最多4個月鑑賞期,業者若擅自將鑑賞期改為不到7天,則該合約將被判定無效。
換句話說,如果當時銷售員曾明確告知鑑賞期只有7天,也就是超過7天不給退、換貨或解約,則消費者應在約期間內表達退換貨意願,不過若銷售員未明確告知退換貨期限,則依法消費者只要在4個月內將商品交出、運出或發出書面要求退、換貨、解約,無須附帶任何理由,也不必負擔運費,業者都必須接受。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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