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求償 須依實際損失
2015年12月08日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騎車途中,遭對向車越過雙黃線超車導致車禍,對方肇事逃逸被警察找到,請問我能如何對他求償?我頭部輕微腦震盪、脖子拉傷、手腳腰部挫傷,4年的機車,原價8萬元,修理費預估4萬多,修好也沒原本的好騎,可能要換部新的。我可以請求以後或是現在全身檢查的費用嗎?
律師鄧啟宏答:
依《民法》相關條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可請求慰撫金
通常在車禍案件中,如果身體受傷或是車子受損,被害人即可依據前述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然而,僅能就被害人所受之「實際損失」賠償,超過部分不得請求。
讀者來信陳述,如果有醫院就診腦震盪等傷勢的相關證明單據,及機車之實際修理費用單據,的確可依該單據所載之金額請求對方賠償損害。然而對方僅負修好機車之責任,而且機車之損害亦必須算入折舊,所以讀者無法請求對方賠償一台全新機車。此外,全身健康檢查費用因非屬必要費用,所以也無法請求賠償。不過,讀者可另外向對方請求相當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