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受贈40萬買屋允母同住 事後反悔要款?
2016年08月26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女子接受有條件贈款買屋後,反悔不讓媽媽同住,贈與恐遭撤銷。示意圖
讀者張小姐問:
我有四個妹妹,21年前我與四妹分別贈與20萬元給予三妹,作為購屋頭款,約定母親得居住該屋,後因母親與三妹相處不睦,妹妹不願給母親居住,請問我和四妹是否可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撤銷贈與行為,並請求三妹返還雙倍金錢(80萬元),作為母親扶養費用?
律師蔡皇其答: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由此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的要件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但按照讀者所提供的資訊,贈與人並非母親,因此應不適用本條法律。不過如果讀者的三妹,對於母親有成立《刑法》上的侵害行為,那麼讀者便可撤銷贈與。
而《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如果讀者當初與三妹約定好,贈與的前提是必須讓母親同住,那麼這便屬於附負擔的贈與,如果三妹沒有履行這項負擔,讀者便可撤銷贈與。
另外,如果讀者當初和三妹的約定,並沒有三妹不和母親同住就須返還雙倍金錢的內容,那麼請求返還雙倍金錢的部分,就依法無據。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