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還清本票未討回 竟又遭追債
2016年08月29日15:24 顏凡裴/採訪整理
借錢時如有簽發本票,錢若已還清,本票一定要討回。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收到法院民事裁定書,有家財務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是2001年簽的有效期間不是已經逾期了嗎?為什麼法院會准許強制執行?我可以申請時效無效嗎?本票是我向地下錢莊借錢的,錢還完後沒有還我本票,現在又把我的本票賣給資產公司來討債,我真的很不甘心,要如何抗告?
律師蘇淑華答: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是3年,時效起算日係以到期日起算;若未定到期日之本票,則視為見票即付,其起算日則由發票日起算。
因為法院就本票裁定是採形式審查程序,也就是只要本票形式上應記載事項均具備無誤,法院就會核發本票裁定並准予強制執行。所以讀者若在簽發本票時未填到期日,財務管理公司可能於聲請本票裁定時才填寫到期日,法院就有可能因本票從形式上,認定自票上的到期日起算至聲請本票裁定時,尚未逾3年時效,而裁准本票裁定。
若讀者主張本票已超過時效,且借款金額已全數償還,可以把財務管理公司當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因為財務管理公司不是原始借貸關係的直接當事人,所以須證明財務管理公司於取得本票時,已明知或可得而知讀者已償還借款的事實,或者是以無償、不相當代價取得本票;否則讀者仍應負擔清償本票金額之責任。
不過,讀者可就其清償的本票金額另向地下錢莊依民事程序請求返還,以維護權益。另需注意的是,無論何種票據,只要發票人已償還票據債務,均要記得向執票人取回票據,以免執票人再將票據背書轉讓於第三人,導致自已被重覆追討債務。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